案例分析题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张某某积极接受劳动改造,表现非常好,司法机关决定同意其于同年10月5日取保候审,以其朋友李某某(无固定的住所和收入)作为保证人。张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未报告执行机关的情况下,随意离开自己的住所,有时还会出省探亲,偶尔也会伙同社会上的小混混拦路抢劫。 司法机关同意张某某取保候审是否恰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恰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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