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崔晓生、刘莲夫妇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外出做买卖。1990年3月,崔晓生夫妇到广 州进货,一去不回。无奈之下,崔的父母于1994年8月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崔晓生、刘 莲死亡。人民法院于1994年10月依法作了判决。崔晓生夫妇的儿子崔京(?岁)随其祖父 母生活。1994年,崔京的祖父母因年老无力照顾崔京,决定送养崔京。1996年底,崔京 的祖父母与收养人王玉山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1997年初,崔晓生夫 妇突然出现,随后崔晓生以送养人不合格、崔京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为由,请求法院确 认王玉山夫妇与崔京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崔京祖父母是否符合送养人条件?

【参考答案】

符合。《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
②社会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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