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任某,某企业工人。十年前,任某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由任某抚养女儿(6岁),王某抚养儿子(12岁)。王某离婚时工资收入与任某差不多,所以
约定互不支付对方所带子女的生活费。10年后,王某抚养的孩子参加了工作。王某本人两
次提工资,而且当了县级干部。任某则因企业不景气下了岗。女儿在考高中检查身体时被
医生诊断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院受理后,判决王某付给女儿每月110元生活费,王某
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当初和任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互不给付对方所带子
女的生活费,而且自己还要赡养母亲,不想付给女儿生活费。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做
出了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按照双方原来的离婚协议执行的决定。 任某有权要求王某给付女儿抚育费吗?
【参考答案】本案中,任某下岗,物价上涨,女儿患病,原来约定互不给付抚育费的协议已很难满足子女生活、教育的需要,而王某的经济条件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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