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2011年4月1日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乙给甲加工一批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产品,加工费为人民币8万元,甲先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2011年5月15日甲领受产品时支付余款人民币7万元。2011年4月15日,甲由于生产的需要,与丙签订了借款合同,向丙借款人民币5万元,还款期为2011年5月15日。丙要求甲提供担保,于是甲与丙签订抵押合同,甲将在乙处正在加工的产品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丙。 若因甲到期不能支付加工费,也不能偿还借款,乙、丙同时行使权利,谁优先受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乙优先受偿。因《物权法》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