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王某和何某夫妇于1945年结婚,生育二子王智和王勇。在辛苦操劳两个儿子成家 立业之后,夫妇俩从1970年起就与两个儿子分开生活。随着年事渐高,生活多有不便, 遂于1994年2月和儿子商量、赡养事宜。两个儿子请来舅父作见证人,达成“赡养协 议”:王某由王智负责生养死葬,何某则由王勇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之后,兄弟两个分 别将父亲和母亲接回各自家中居住。1995年6月,王某因肺癌晚期不幸去世、在王某患病 治疗期间,王智依照协议承担了父亲的全部医疗费用。在父亲去世后,他又单独负责处理 了父亲的后事。1996年5月,何某饮食突感不适,被诊断为胃癌,住院治疗。因何某年事 已高,不能实施胃切除手术,所以一直进行化疗,医疗费用花费甚多。王勇深感独自难以 支付,与哥哥王智协商,要求哥哥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王智以“赡养协议”明确分配了兄 弟两人的赡养义务,且他已完成了自己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再承担母亲的医疗费。 王勇无奈,为了保障母亲的治病费用,代理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王智承担起一 部分医疗费。 赡养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应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亲属间的扶养关系具有强制性,不能以协议约定解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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