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嘉陵电器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产品。2019年4月1日按合同销售A产品300件,产品成本8000元/件,售价10000元/件,增值税税率13%,产品已发出。合同规定付款期限为9个月,货款分别于2019年4月末、2019年8月末、2019年12月末三次平均支付。4月30日为第1期合同收款日,嘉陵电器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000元、增值税130000元。 要求:作出嘉陵电器厂4月1日、4月30日业务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4月1日
发出商品时借:发出商品2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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