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投标人甲公司与招标人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00万元的招标采购货物合同,根据双方合意,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乙公司交付全部货物,验货期为15日,乙公司应于完成验货后的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甲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乙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甲公司辩称,没有按时交货是因为当地7月10日发生严重泥石流灾害,道路被阻断,货物无法及时运送。随后,甲公司征得乙公司同意,将该合同转让给同行业的丙公司,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丙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交付货物,8月15日,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乙丙之间的招标采购货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乙丙之间的招标采购货物合同无效。
(2)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8条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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