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3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刘某、冷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到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的桑拿浴室、包间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李某从中牟取暴利12.47万元。2004年2月1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对被告人李某组织同性卖淫的行为以组织卖淫罪处罚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参考答案】

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虽然卖淫通常是指异性之间的非法性交易活动,但是,同性之间也可以进行非法性交易,这类活动古已有之,只是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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