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机关办理采购依采购法第51条、第53条、第54条或第57条规定,通知厂商说明、减价、比减价格、协商、更改原报内容或重新报价,厂商未依通知期限办理者,视同弃权,并列为不合格标。

【参考答案】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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