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金东区王先生和义乌市张先生是同学。2012年4月,张先生向王先生借了25万元,约定3年内还清,但张先生一直没有归还欠款。2017年5月,王先生在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中,王先生()。
①是民事诉讼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②通常情况下应向金东区法院提起诉讼;
③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④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A.①④
B.①③
C.②③
D.②④

相关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