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高某与刘某,前者持股80%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与丈夫杨某在上海还开办了红地有限...
A.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高某不必承担绿地公司债务
B.根据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高某应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北京富豪公司应证明高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
D.如果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刘某也应当对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绿地公司还拖欠南昌公司一笔货款,如果在本案中绿地公司的法人人格被否定,南昌公司可当然适用该判决结果要求高某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