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甲公司为外贸型出口企业,于2019年2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6万元。2019年4月1日,该批货物的征、退税率均由16%调整为13%,甲公司于2019年6月将该批货物出口,卖给国外客户乙公司,合同约定CIF价格为200万元(含海运环节运保费20万元),该公司于2019年7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2020年4月的检查中发现甲公司该批货物仍未收汇,经查发现由于乙公司经营亏损,乙公司拒不支付该笔货款给甲公司,请问企业如何处理及相关的操作是什么?
【参考答案】乙公司不符合视同收汇的9种特殊情形,根据30号公告和2号公告,企业将面临两种情况:
未来不能收汇:企业在5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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