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孙某收受金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8.7万元,并为其合伙在麻城市火车站某车间院内经营督办机店提供非法保护,谋取非法利益;2014年4月至2017年12月,孙某收受戴某(涉黑组织领导者,已判刑)等人所送财物共计17.4万元,并为其合伙在麻城市火车站某公寓旁商铺内经营赌博机店提供非法保护,谋取非法利益。作为孙某的辩护律师,质证的焦点在于( )?
A.
戴某的证言。
B.
戴某(涉黑组织领导者,已判刑)等人所送财物的数额。
C.
是否为戴某在麻城市火车站某公寓旁商铺内经营赌博机店提供非法保护。
D.
孙某的身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