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之子X因抢劫乙的财物一审被以抢劫罪定罪判刑。乙在司法机关作为X抢劫案的被害人作证。一审判决后,X提起—亡诉,甲聘请了律师丙作为X上诉案的辩护人。为使X逃避刑事处罚,丙伙同甲指使乙在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期间改变了原证词,丙在此期
间还面授X推翻原供述。 甲与乙在法国成立中法教育和文化交流中心(有限公司),组织50名学生,以到法国参加夏令营的名义骗取出入境证件,该批人员出境后滞留西欧国家。后甲向该批人员的家属收取每人约10万元的费用。甲构成:
A.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B.骗取出境证件罪
C.偷越国(边)境罪
D.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