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原告项某到被告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元的珠峰ZF125—18 两轮摩托车一辆。2015年8
月5日17时20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马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 GB7258—1997 标准()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 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2016年3月31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元的判决。 问: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第一空: 可以。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 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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