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住在百花市莲花区,膝下二子乙、丙和一女丁。遗嘱中证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丁继承。后来,甲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乙承担。乙办完父亲的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戊。丙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莲花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丁也从外地赶来,在莲花区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莲花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丁在丙诉乙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二审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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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告之丁另行起诉
B.调解不成,对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C.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该案进行调解
D.对该案进行审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