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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科目 > 司法考试 > 司法卷三 >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 简易程序

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赵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A县人民法院的B派出法庭于2009年9月30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负责记录。审理过程中,赵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新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赵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作出了判决,准许刘某和赵某离婚,但未对赵某在失踪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分割。2010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法律的规定不符?
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赵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民诉意见》第169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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