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A.第一项写“上诉人”,第二项写“被上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并分别在括号内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她位B.第一项写“被上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并分别在括号内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第二项写“上诉人”C.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与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书写相同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与自诉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的书写不相同
A.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第二项写“原公诉机关”B.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一项写“原公诉机关”,第二项写“上诉人”,并用括号注明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C.没有提出上诉的,在第三项写“原审被告人”D.没有提出上诉的,不写
A.案件的由来及起诉的案由B.是合议庭审判还是独任审判以及是依法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C.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支持公诉D.被告人和辩护人、鉴定人、翻译等是否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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