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李某系某S大法学院教授,于2014年被任命为B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后于2018年被免除职务。2019年5月1日因其在任职期间涉嫌严重受贿犯罪被B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5月5日被留置。留置期间,李某就其受贿事实进行了供述。监察委员会收集了李某的行贿人王某、崔某的证言;搜查李某住处取得李某受贿所得的名贵古玩字画、王某行贿时所附请托事项的留言字条。
8月31日调查终结,移送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问题:
若某市监察委员在对李某立案调查时,根据需要对妻子李某、行贿人王某采取留置措施,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正确。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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