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7年1月,苏州园区某塑料制品公司遗失一张可背书转让的汇票。该公司会计未经领导同意便于2007年2月2日以个人名义向票据支付地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申请公示催告。该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5日裁定予以受理,2月17日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布公告,公告期确定为45天。经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后该法院未经甲公司申请便依职权直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根据以上情况,请指出程序上的错误之处。
【参考答案】
(1)申请人应为该塑料制品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首先应由汇票持有人申请,公司会计并不能代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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