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银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有哪些?其各自的责任、权利分别是什么?
银行保函的主要当事人是:委托人、担保行和受益人。其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分别如下:
委托人的责任是:向担保行提出明确的开立银行保函的指示,并向银行交付有关的费用和押金(保证金),如果银行提出需要一定的反担保,委托人也应该满足;在担保行对受益人履行了保函中承诺的赔付责任后,应担保行的要求,偿付担保行的垫款及利息。
担保行的权利是:审查委托人的申请,决定是否接受其开立保函的要求;在决定接受委托人开立保函的要求之后,按有关业务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有关的费用和押金(保证金);根据需要,可以向委托人要求提供反担保;在履行了保函所承诺的责任后,向委托人或出具反担保者(指示人)要求偿付所垫款项及利息,若委托人或出具反担保者无法给予偿付,则有权处置抵押品、担保品或其他有关资产。担保行的责任是:在决定应委托人的要求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向受益人开立保函;在受益人满足保函的条件,提出索赔时,按保函的承诺向受益人作出赔付。
受益人的权利是:审查所收到的保函是否满足了与委托人原先的约定,若未满足,可要求委托人向担保行提出修改保函;按保函的规定,向担保行提出索赔,并获得相应的赔付。
除了上述三个主要当事人外,还可能有以下当事人:通知行、转开行、保兑行和反担保人。其各自的责任和权利如下:
通知行的责任是:验核所收到的并受担保行委托将传递给受益人的保函的真实性;若不能如托传递或者不愿传递,则应及时告知担保行;若虽传递保函,但不能验核保函的真实性,则也应向受益人说明未能验核所通知的保函的真实性;但若只是通知保函,则对保函的具体内容正确与否不承担责任,对保函在传递过程中的延误、遗失等,均不负责任。通知行的权利是:对通知的保函,有权向受益人收取通知费;若担保行要求通知行对该保函出具保兑,通知行有权作出自己的决定——是否接受担保行的这项要求,但应将自己的决定通知担保行;若同意保兑该保函,则有权向担保行收取保兑费。
转开行一旦接受担保行转开保函的请求,就必须按照担保行的要求及时转开出保函,并在转开了保函之后,承担起担保行的责任,同时也享有担保行的权利。而且,一旦转开了保函,则原保函就成了转开保函的反担保,转开行在向受益人偿付了款项后,可以向原担保行要求偿付。
保兑行的责任是:在担保行不能对受益人赔付的情况下,保兑行将承担向受益人偿付的责任。当然,保兑行有权向担保行收取保兑费。
反担保人的责任是:保证委托人履行其在交易中的责任,在担保行向受益人作了偿付之后,若委托人不能偿付担保行的支付,则反担保人将偿付担保行在该保函项下的支付。反担保人的权利是:向委托人收取反担保费和相应的抵押品;在向担保行偿付了反担保金额后,向委托人索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