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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题型

案例 担保行拒不履行保函义务案
案情
意大利甲银行于2004年6月15日开立一份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为中国乙公司,申请人为意大利丙公司。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458号)。
由于丙公司提供的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要求后仍未能妥善解决,受益人遂于2004年8月6日向甲银行发出了保函项下的索偿通知。甲银行于2004年9月13日发来电文,告知由于丙公司在意大利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故而无法支付该保函项下款项。后受益人委托律师和商会与甲银行反复交涉,指出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69条,凡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者,须在申请之日30天内提起正式诉讼,否则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裁定。但是,时至2005年9月19日,意行仍声称法院止付令有效,无法付款,但拒不提供法院止付令或其向法院提出合理抗辩的任何证据。

【参考答案】

分析
本案中,受益人于2004年8月6日索偿,而甲银行于9月13日才发来关于法院止付的通知,早已超出了银行处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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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题型
案例 因付款条件不清和代收行操作不当引发的托收纠纷案
案情
我国A公司于×年3月10日与美国B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棉纱。合同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条件如下:
“USD 500 per M/T CIF New York.  Selected by the importer,payment shall be made when the documents or the shipor before the ship arrives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but not laterthan 90 days after the drawing of the Bill or Lading.”(每吨500美元,CIF纽约价。付款条件由进口商选择,凭单据或船到、或船到卸货港前付款,但不得迟于提单签发后90天。)
×年4月20日,由美国纽约某银行作为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装运单据,其中提单的日期是×年3月20日。代收行在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另外附有一份信函,其内容如下:
“本批单据是以信托方式交于贵公司审查的。但是,只有在付款之后,贵公司才享有处理单据的权利。如果贵公司不能立即支付包括手续费在内的全部金额,请责公司将托收单据直接退还我方,并告知退票理由。”
然而,进口商收到单据后并没有付款。而此时纽约正发生罢工事件,货物到达纽约后却无法卸货,只好被卸在附近的一个港口。×年5月5日,进口商将单据转售给另一与本买卖合同无关的第三者,当后者提货时发现货物短缺。此后,代收行试图从进口商处收回货款或追回单据,但均告失败。×年5月20日,代收行向法院起诉进口商,要求追回货款,并要求进口商赔偿因其违约而使代收行受到的损失。6月25日,法院判进口商败诉。进口商不服,于6月29日向法院上诉,理由如下:(1) 代收行所提交的单据没有附托收通知;(2) 代收行在没有从进口商处取得货款前即把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属于代收行违约在先;(3) 因为船只没有抵达纽约,而且仍在提单签发后得90天内,所以付款尚未到期;(4) 卖方短交货物,违反了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在先,这一违约行为可以抵销进口商应付而未付的货款。
×年7月14日,法院驳回被告得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后面附有一份信函,该信函视为托收通知;(2) 代收行没有作出任何违约的行为,因为被告违反了在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时本应支付货款而构成的契约行为,这属于被告违约在先,而银行并未违反任何约定;(3) 按买卖合同,付款虽未到期,但就本案例来看,因为被告已于×年5月5日将单据转售给他人,该事实说明被告已默认放弃根据合同的付款条件对卖方提出抗辩的权利;(4) 卖方短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这由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来衡量,与代收行起诉被告无关;而代收行起诉被告是因为被告违反了其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两契约之间不具备可以相互替代的可能性。所以,被告应付未付的货款不能被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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