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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原告是一家煤炭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生产煤炭,A公司与被告选煤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05年上半年达成煤炭买卖合同,截止到2005年12月30日,B公司欠原告A货款达2623284.59元,被告B公司书面承诺上述款项于2006年4月底前分批给付原告,并支付补偿金15万元,如不能还清则从2006年元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补偿金3万元,至还清全部货款时止。该协议订立后,B公司股东之一周某仅于2006年3月给付补偿金11万元,其余欠款和补偿金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结果。B公司共有二名股东,即周某、李某。 问:本案能否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被告周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59元,被告B公司书面承诺上述款项于2006年4月底前分批给付原告,并支付补偿金15万元,如不能还清则从2006年元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补偿金3万元,至还清全部货款时止。该协议订立后,B公司股东之一周某仅于2006年3月给付补偿金11万元,其余欠款和补偿金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结果。B公司共有二名股东,即周某、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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