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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诉张月红不当得利纠纷案 最高法院公报 2018年第5期 【案情】 原
告百锐特公司诉称:被告张月红系张龙喜之女,张龙喜受伤后其为法定代理人。 2013年7月,张龙喜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请求周东祥及百锐特公司共同赔偿898 942.18元。审理中,百锐特公司对张龙喜主张20年护理费提出异议,认为此费用尚未发生,可酌情支持5年,若5年后还需护理,可另行主张。东台法院审理后,认定张龙喜各项损失为1 147 662.85元()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对自己权利的再次处分,和解协议一旦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无反悔权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裁判 】 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月红收取原告百锐特公司给付的执行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张月红是否应返还未达预期年限的护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侵权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后,因受害人提前病故,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近亲属返还未达预期年限护理费的,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江苏百锐特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张月红返还不当得利 132 012元的诉讼请求。 【问题】利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分析本案纠纷的裁判路径
【参考答案】
本案中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包括原告与张龙喜之间的民事赔偿关系,被告与张龙西之间的代理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不当得利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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