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张大强和汪某于1980年结婚后生张某(1982年生),汪某于1995年因病去世。2000
年9月,张某考入某大学就读,其父张大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600元。2001年10月,张
大强结识某单位勤杂女工秦某,逐渐建立了感情,准备结婚。秦某与原夫生育一女,现年
5岁,双方于2000年协议离异,其女由秦某负责抚养。听到父亲准备再婚的消息,张某表
示反对,在2002年寒假返乡期间与张大强发生激烈争执。但张大强表示自己决心再婚,
与秦某共同抚养秦某之女,今后无力再为张某提供生活费用。同年5月1日,张大强与秦
某正式结婚,并由当月起不再给张某寄钱。6月初,张某向张大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认为自己尚在求学期间,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其父与后妻秦某之女并无法定权利义务
关系,不能因为再婚而影响对亲生子女的抚养教育;请求法院判定其父张大强履杆抚养教
育义务,继续支付每月600元生活费。张大强辩称:再婚和抚养秦某之女都是出于本人自
愿,张某无权干涉;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将张某抚养成年,现在张某无权继续索要
生活费用。 已满18周岁但尚在学校就读的子女,是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父母是否拥有抚养费请求权?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及其履行条件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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