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刘某与吴某、安某通过协商,用安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房屋创办“天外天”酒店并签署协议。协议中规定,资金由三方分别筹集,营业所得利润分成为安某得四成,刘某、吴某各得三成。商定后,安某投资1 000元,刘某、安某各投资500元,购置酒店的营业用具。另外,刘某以合伙企业“天外天”酒店名义向他人借了1 200元作为酒店流动资金,言明当年12月底归还。还款期到,债权人向刘某索要借款。刘某提出由三个合伙人共同偿还,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诉至法院。 刘某、安某、吴某签署的协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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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合伙协议
B.普通的合伙合同
C.借贷合同
D.联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