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远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偷税行为。经法定批准程序稽查局调取该公司账簿,检查发现,该公司2002年度通过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4500元。11月7日,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补缴税款4500元并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责令其11月17日前缴清。11月8日,稽查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仅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及拟处罚款13500元。该公司次日进行了陈述申辩并提出听证要求。11月10日,稽查局作出并送达了罚款18000元的正式处罚决定,同时告知该公司11月20日前缴纳罚款。该公司对此不服,没有缴纳罚款,11月22日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12月24日市国税局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市国税局遂派人扣押了该公司货车一辆,未下达扣押决定文书。该公司于12月29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罚款处罚决定。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税务机关在正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中,应当告知该公司自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______。
A.3日内有权提出陈述申辩
B.3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C.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D.15日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E.60日内有权申请行政复议